云南:對誠實守信的招標人優先辦理審批備案事項
摘要: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落實招投標市場各方主體責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夯實招標人首要責任、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進一步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三項著力解決的工作目標。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落實招投標市場各方主體責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夯實招標人首要責任、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進一步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三項著力解決的工作目標。
在具體措施上,《通知》明確,落實招標人負責制。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招標文件編制、組織開評標、委派招標人代表及業主評委等招投標活動。同時,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實行差別化監管,對依法履行職責、誠實守信的招標人,優先辦理相關審批、備案等事項;反之,納入失信管理,進行公共資源領域聯合懲戒,并對其招標項目進行重點核查,依法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暫停招標。
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招標代理能力,在辦理招標代理業務時實行項目組和成員實名制,原則上項目組成員不少于2人。各州市主管部門應強化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監管,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要核實項目組人員身份和養老保險信息,監督開評標活動由招標代理項目組人員參加;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行政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納入黑名單,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規范投標人行為。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嚴格按照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參與招投標活動,不得有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出租出借資質供他人投標、偽造變造資格或資質證書謀取中標等行為。經查實存在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根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記錄不良行為或“黑名單”,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規范評標專家行為。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是職務行為,各州市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轄區內相應的評標專家對現行的招投標法律法規、評標工作流程、典型案例分析、評標專家職業道德和廉政風險防控等內容進行學習培訓;協同發改部門,強化對評標專家考核和清退機制;加強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對因存在不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無故拖延評標時間以及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依法提請有關部門予以暫停評標資格或移除出專家庫等處理,并抄送評標專家單位依黨紀政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