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讓“負面清單”發揮正面效應
摘要:內蒙古財政廳日前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明確56項205條禁止性條款,劃定政府采購各參與方的行為“禁區”,以期為該地區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帶來正面效應。
本報訊記者昝妍報道內蒙古財政廳日前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明確56項205條禁止性條款,劃定政府采購各參與方的行為“禁區”,以期為該地區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帶來正面效應。
首先,《負面清單》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設置供應商資格條件、制定采購需求、設置評審因素、評審過程、合同簽訂及履約支付、采購執行等方面標識了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底線”。如,禁止非法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禁止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禁止未依法設定評審因素、禁止不在法定時間內確認評審結果或非法改變評審結果、禁止未依法及時簽訂合同、禁止未依法公開項目信息、禁止未依法依規處理供應商質疑等。
其次,《負面清單》對供應商在執行法律法規、誠實守信、認真履約、維護公平競爭等八個方面架起“高壓線”。如,禁止存在關聯關系的供應商參與一個項目、禁止供應商串通投標、禁止供應商在監督檢查和行政裁決中提供虛假材料等。
再其次,《負面清單》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入庫、評審前、評審中、評審后等環節不能踩的“雷區”同樣作出了詳細規定。如,禁止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進入評審專家庫、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禁止私自接觸供應商、禁止記錄或帶走任何評標材料、禁止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等。
最后,《負面清單》還對各級財政部門在濫用職權、違規設置和考核集采機構、違規處理投訴、未及時按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等四個方面也拉起了“警戒線”。如,禁止各級財政部門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備案事項,禁止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禁止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禁止未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
內蒙古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負面清單》堅持“法有禁止不可為”原則,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工作中的禁止性條款,方便政府采購各參與方快速查詢并自我約束,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具有指導意義。此外,《負面清單》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做了重點明確,這是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的要求;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表明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規范政府采購活動、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決心。
《負面清單》自2020年12月1日起開始執行。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